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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11-02-24 点击:

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为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财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应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力与作用,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于学校的改革与建设,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努力把我校建设成为全省著名的教学科研型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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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建议权。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
) 审议通过权。讨论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等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
   (
) 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
) 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根据上级主管机关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干部的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
   (
) 凡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决定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由校行政将文件草案和初稿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讨论;也可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
) 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学校行政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经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或表决。
   (
) 教代会闭会期间,凡有急需提交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事由,由校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相关文件材料,校工会负责安排议事日程,召集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组织审议或决定,并对重大问题进行表决。
   (
) 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修改,应经下一次教代会讨论同意或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
) 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的程序是:被评议领导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由大会主席团组织教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并向教代会报告评议结果。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职能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配合院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教代会对学校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出建议,学校行政领导对经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在编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教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要有广泛性,同时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代表、青年代表和妇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职工代表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部门的代表团,由此而导致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予增补。教职工代表如调离本院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由此造成的代表缺额原则上应增补。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也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有权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教职工工作;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学院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除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外,可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换届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和副主席。届内教代会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会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工会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部门工会可以联合组团)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其中一人一般应为部门工会负责同志)。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讨论,认真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他们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执委会应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通报,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
三育人工作、福利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日常工作,其人选一般应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校工会提出人选,提交教代会(或执委会)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邀请学院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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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院党委审批。
   (
)教代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
) 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
) 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
) 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
) 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
) 教代会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及其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配备必要的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有条款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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