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建设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步伐,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推进学校的新一轮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学科发展规律,紧密围绕浙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学校的发展战略;以完成教学研究型大学建制的学科布局和为申报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打基础为导向、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学研究为目标;以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人文科学学科为主干,积极扶植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努力构建结构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为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从而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集中力量建设好省级重点学科,逐步向国家级重点学科水平迈进;建设好一批校级重点学科,力争达到现有省级重点学科水平,形成以社会科学、管理科学、人文科学三大学科门类为主干,经、管、法、文、理、工相互渗透,结构合理、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在重点学科的带动和辐射下,全面提升学科的整体水平,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实力和较高素质的学科队伍,大力提高教学与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浙江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学科建设工作。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二十至二十五人组成,成员从本校教授、副教授和学校党政领导中遴选,其中教授人数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组长、副组长由学校党政领导担任。
学科建设的行政事务由分管副院长协调处理,学科建设涉及的学术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相应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学科规划、申报、评估、指导和组织重大项目的工作。
第五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是学校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全校的学科建设工作。此外,学校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财务处、图书馆、公共事务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也作为该办公室的组成成员,参与有关工作的研究和协调,并按所承担的部门职责做好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和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1、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和实施全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学科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年度学科建设经费预算;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日常管理;组织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遴选;负责学科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并为重点学科建设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2、人事处 :参与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学术骨干的选拔,并负责其考核与津贴发放;引进高水平、高层次人才,改善和优化学科梯队结构;采取多种措施支持学科的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广泛联系和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指导学科建设。
3、科研处:制定科研激励政策,完善科研管理制度;多渠道争取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与科研经费;对重点学科所承担的重大课题提供优良的管理和服务;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科研成果奖;组织和支持重点学科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4、教务处:支持和指导各重点学科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在教学经费投入、教学改革研究以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努力提高重点学科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并发挥其辐射和带动作用。
5、公共事务管理处:在教学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管理等方面为学科建设提供条件和服务,对重点学科予以倾斜。
6、财务处:为学科建设提供财务服务,保障学科建设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和按计划使用,并对经费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和监督。
7、图书馆:负责学科建设中的图书资料建设工作,并为重点学科查阅资料提供优良服务。
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均应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重点学科遴选
第六条 重点学科的遴选,根据学科建设的现有基础和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结合学校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发挥优势、体现特色、客观公正、滚动遴选等原则。
第七条 重点学科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设置,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第八条 省级重点学科在校级重点学科中遴选,其办法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下列条件:
1、研究方向:有三个以上具有较好基础和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且其中有一个研究方向具有较为显著的特色和处于学科发展的前沿。
2、学科梯队:学科队伍的人员数量和学历、职称与年龄结构比较合理,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和后备力量。学科成员中,每个研究方向至少应有一名正教授(或研究员)和三名副教授(或副研究员),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的比例应达60%以上。
3、科学研究: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的科研成果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
②获得厅局级以上政府奖3项以上(排名第二以上);
③学科梯队成员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专著3部以上;
④作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正刊上发表论文50篇以上;
⑤高级职称人员年人均科研经费,经济、管理及其他人文社科类0.5万元以上,理工科类1万元以上。
4、学术活动:近五年内学科带头人、方向带头人中担任有全国性学会会员以上职务,或担任有省级学会的理事,或本学科主办过省市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与国内外学术机构、研究机构或大学的同类学科有稳定密切的联系与交流。
5、人才培养:学科的主干课程教学质量高、效果好,能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教研活动;所培养的本科生质量较高,受到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好评。
6、实验室、研究机构建设和图书资料:一般应建有本学科的专门实验室或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图书资料室,实验室能经常投入使用,科研机构有经常的科研活动,图书资料室有丰富的图书资料,具备承担省部级及其以上课题研究的能力和条件。
第十条 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程序:
1、重点学科的遴选在学校现有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结束后进行,中期增列工作于建设周期第三年进行。
2、各申报单位根据重点学科的遴选原则和条件,参照重点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申报表》和各种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3、申报材料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初审合格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其评审意见交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4、审定通过的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四章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分省级、校级两个层次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1、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组织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和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和规划;负责重点学科的备案和管理,并提供服务和指导;负责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及期满验收评估等工作。
2、各二级学院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学科建设工作。
3、各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工作,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领导和规划管理建设。学科带头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名学科建设负责人,协助学科带头人处理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费管理工作,学科建设负责人应为该学科的方向负责人。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启动
1、省级重点学科在接到有关文件通知后启动建设工作。
2、经遴选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重点学科建设通知书》。
3、各重点学科接到建设通知书后,由学科带头人组织拟订《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送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开始启动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五年,中期增列学科的建设周期为二至三年。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承担的建设义务:
1、制定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学科建设计划应以年度为阶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其中包括学科组自定的管理制度与保障措施等。
2、编制本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管好用好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保证其使用效果。
3、通过学科建设,带动学科优秀人才的成长和学术梯队建设,推进学科的快速发展。
4、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科研项目,增加科研成果数量,提高科研成果水平,并积极争取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
5、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主动开展各项社会服务,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出谋献策,扩大学科的社会影响和贡献。
6、积极举办大型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深入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
7、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层次,特别是让校级重点学科尽快建成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点。
8、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管理
1、学校保证学科建设连续、稳定的经费投入和持续增长,为学科建设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和人力、物力支撑。
2、学科建设经费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统筹。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重点学科负责归口划拨的学科建设经费的具体管理。
3、学科建设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核
1、各重点学科对本学科建设情况分阶段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其年度报告、下年度计划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省级重点学科的中期检查及终期验收工作,根据省里统一安排进行。
3、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对校级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在中期检查中,对检查不合格的学科,暂停拨付下年度经费并责令限期整改。在终期验收中,评估为“不合格”的学科,取消其校级重点学科资格;评估为“优秀”的学科,给予学科梯队成员1万元奖励。
4、校级重点学科建设周期完成后,需重新申报并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连续资助两轮且建设成效一般的,不再立项。
第十八条 奖励
1、为鼓励各重点学科尽早上层次、上水平,对成功增列为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A、B类)的学科,予以学科梯队成员特别奖励:
(1)列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校对其梯队成员给予10万元奖励。
(2)列为省级重点学科A类,学校对其梯队成员给予6万元奖励。
(3)列为省级重点学科B类,学校对其梯队成员给予4万元奖励。
2、学科梯队奖励经费由学科带头人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对学科带头人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奖励经费的30%。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解释权归校研究生部。原《浙江财经学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浙财院[2002]15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