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荣教授在《民族研究》发表论文《中华民族的法治意义》。
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经历了历史自在、初步自觉和完全自觉三个阶段。中华民族的法律表现是:"中华"与"中国"具有法律上的可通约性;《宪法》中的"中华"实质上是指"中华民族"这个主权民族;法律法规中的"中华民族"具有代表我国56个民族多元一体,代表中国,以及代表全国各族人民三重涵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华民族的法治价值集中体现在中华民族范畴对中国法治的人民主体性效应上,即中华民族是落实人民主权原则的基本介质,"中华民族认同"是构建新时代法治秩序的前提,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是实现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基本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国法治的重要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