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9001cc金沙陈思融副教授在《政治与法律》(2024年第4期)发表了题为《行政义务继受理论的逻辑证成》的学术论文。《政治与法律》系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
摘要:行政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变动,产生原义务人应承担的行政义务,是否可能由第三人继受以及如何继受的问题。我国行政法规范虽然存在有关行政义务继受的程序规定,但缺乏明确行政义务继受构成要件的实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亦面临因义务主体死亡或终止后,其行政义务如何履行的疑问。“主体非同一性”和“义务同一性”是行政义务继受的必要概念要件,当满足存在具有可继受性的具体行政义务、继受原因的发生以及继受法律基础等三个条件后,继受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原义务人的行政义务由第三人继受。但通常情形下确定原义务人行政义务的行政决定对继受人不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应当基于原行政决定的公定力,以继受人为相对人作出新的行政决定,从而确定继受人的继受义务范围。
关键词:具体行政义务;可继受性;继受原因;继受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