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总支部(以下简称党总支)工作,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一级基层组织,是本部门的政治核心。党总支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努力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党总支的建设要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师生员工的办学积极性,保证本部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员50人以上的部门应成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同意,提前或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名,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2名;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委员。
第五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党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校党委批准;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须经党委审定。委员工作分工应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补齐,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任期一致。必要时,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第六条 党总支的设置或撤并,须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应是政治上坚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勤政廉洁,团结合作,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领导集体。党总支书记应由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党的工作经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团结同志、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党龄在三年以上的同志担任。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党总支可配兼职书记、副书记。兼职书记、副书记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党务工作。
第三章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党总支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部门的政治核心。在党总支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和处理党总支日常工作,对党员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总支要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本部门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1. 加强党总支的自身建设。党总支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严格实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2. 加强党员的教育工作。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本部门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积极开展党员活动,注意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促进各项工作。
3. 加强党员的管理工作。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生活,严肃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做出组织处理;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
4. 做好党员发展和转正工作。定期审查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党员发展和转正的审批手续,保证党员质量。认真抓好共青团组织“推优”制度的落实,不断加强兼职组织员队伍建设。
5. 督促、检查党支部对校党委各项指示决定和党总支布置工作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和解决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总结和推广先进党支部的工作经验。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密切联系本单位工作和师生员工的思想实际,区分不同层次,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 做好本部门干部的教育、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有关工作。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做好考察、考核工作。
2.会同行政做好本部门干部的推荐、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综合导师、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3.参与讨论决定本部门师生员工在出国、职务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4.关心和重视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离退休教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充分发挥他们在学校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五条 领导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党总支要把工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应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团结教育本部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为教职工排忧解难方面的作用。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经常地、及时地通过他们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他们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各项活动。
领导本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认真做好统战工作。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充分调动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积极性。
第四章 党总支成员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党总支书记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总支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安排党总支的各项工作。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和党总支会议,将党总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地提交党总支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部门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及党总支党员大会、党总支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党总支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总支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负责抓好党总支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定期组织召开党总支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作用。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了解党支部建设情况,检查督促党支部的工作。
4.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发动党总支成员和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与党总支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团结合作,相互配合,协调部门内部党、政、工、团、统战负责人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6.负责完成上级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他工作。
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一部分工作,书记不在位或缺位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总支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党总支委员在党总支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总支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党总支书记组织开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活动,对党总支的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2.了解和掌握党总支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党总支和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积极做好党总支改选的组织工作。
3.收集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和支部组织工作方面的情况。对支部的组织建设提出建议,并在党总支讨论决定后负责组织实施。收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等活动。
4.根据党总支的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评议党员的工作。
5.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组织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工作计划,经党总支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按照中组部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浙江财经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审查和办理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手续。
6.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内统计工作,检查支部党费收缴工作,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宣传工作,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出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协助书记抓好思想政治工作。
2.根据党员情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工会、团组织、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拟定教职工、学生的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教育计划,经党总支讨论通过后,主持实施。
3.配合行政负责人对师生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校风、校纪教育,鼓励做好本职工作,了解和掌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等方面的先进人物,宣传他们的事迹和经验,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4.指导、协调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妇女、学生会等组织,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
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党总支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党总支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和党纪教育。
2.检查了解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检查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对违纪党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处理手续。考察了解受处分的党员。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经常向党总支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部门的党风、党纪情况。
5.协助学校监察机关和本部门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的违纪案件。
统战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党的统战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党员和师生对统战工作的认识。
2.掌握本部门统战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的进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
3.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选拔和组织发展工作,对非党干部一视同仁,予以合理使用。
4.积极宣传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等。
第五章党总支的制度
第十九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总支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二十条 会议制度。党总支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党总支的各项工作。
(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讨论决定本部门各项重要事项。
(二)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主要是听取并审议党总支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党总支委员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三)党总支委员会民主生活会,每学年末须召开一次。要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性。民主生活会情况要专门记录,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检查考核制度。对支部建设与党员作用发挥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考核,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总支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要对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成员由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和行政负责人组成。学习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每学期至少要集中学习三次,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联系群众制度。党总支要经常征求师生员工对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决定重大问题时,事先要广泛听取意见。要经常深入教研室、教室、学生宿舍等场所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党总支委员会成员要与党支部建立联系,加强对具体工作的指导。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党总支的工作考核,主要从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党员发展工作情况、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估以本条例为基本依据,按照《浙江财经学院党总支部工作考评办法》施行。学校成立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对党总支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评选校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较差的党总支予以批评、限期改正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