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二级学院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立党政沟通协调、决策和监督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都要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并须有专人负责记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院长、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吸收分工会主席、党总支委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
第四条 凡涉及二级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都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决定的重要措施和需要向学校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学生管理、招生就业中的重要事项;
4.干部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机构设置和人事调配、职务聘任、考核奖惩;
5.年度经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教职工福利;
6.思想政治工作、学风建设、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8.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出初步方案。开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交换意见,充分沟通酝酿并初步形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党政联席会议实际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若某些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缓作决议,经进一步调研协商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请示学校领导。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条 会议参加人员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也不得向外泄露。
第九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如需调整,则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十条 凡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没有提交而擅自作主,给工作带来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